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計字第110011317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五點、第九點及第八點附件一至附件四,並自110年10月8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助個人計程車行兌換振興三倍券作業費用補貼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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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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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稱本局)為利各縣市計程車或汽車駕駛員職業 工會或其他經本局核定之民間機構、團體協助個人計程車行將收取之 振興五倍券車資兌換為現金,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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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補貼對象協助兌換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一 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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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貼對象應於每月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補貼申請: (一)請款申請書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一)。 (二)申請總表(附件二)。 (三)各月請領清冊及電子檔案(附件三)。 (四)簽收單(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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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理機關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十 一年六月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