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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綜字第1110164715A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依本要點規定裝置之系統設備應為全新;其補助基準及條件如下: (一)每家業者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申請補助車輛應 裝置駕駛識別刷卡機,並得選擇裝置防撞警示系統或疲勞偵測 系統且完成裝置。 (二)每車補助系統設備契約憑證金額(未稅)百分之四十九,補助 裝置駕駛識別刷卡機(含智慧卡)以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補 助裝置防撞警示系統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補助裝置疲勞偵 測系統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均包含軟、硬體、線材及設定 安裝等相關費用)。 (三)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後(以核定公文日期為準),業者應自核 定補助之次日起算十五天內,與系統設備廠商完成簽約;並自 核定補助之次日起算四十五天內,完成系統設備裝置,屆期未 完成者得廢止補助。

  • [修正]
  • 十一、經核定補助之業者應於核定之系統設備裝置完成日起十五個工作日 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補助經費請款核銷作業,經監理 機關審核通過並就受補助車輛於車籍系統完成註記後撥付: (一)計畫書原卷及公文核定函。 (二)系統設備商簽約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計畫請款書(如附表一)。 (四)系統設備之功能宣告文件及電磁相容符合性檢測證明影本( 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五)系統設備購置單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六)系統設備使用配置情形(如附表二)。 (七)系統設備完工後照片(每車每項設備至少一張,並應檢附公 司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應用情形之相關佐證資料)。 (八)收據及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如附表三)。 業者於系統設備裝置後,應將其警示訊息及駕駛人識別資訊回傳至 公司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且派員運用其管理系統於所屬車輛出 租時監管該駕駛人駕駛行為及車輛行駛情形,並提供駕駛人識別資 訊介接至本局指定之資訊平台。 前項介接資料應為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號,資料格式為至多 十三碼之字串,包含大寫英文、數字或符號「-」。 當年度可完成裝置之業者,應於當年度辦理請款核銷作業,如無法 完成者則應檢附契約書影本二份(加蓋與正本相符),於當年度十 二月三十日前向監理機關申請年度預算保留。 請款核銷作業如申請作業逾時、資料不齊或未符作業規定等可歸責 於業者因素,致無法辦理經費核撥或預算保留者,廢止補助。

  • [附表]
  • 附表一-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受補助裝置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設備補助請款書

  • 附表二-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受補助裝置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設備使用配置情形

  • 附表三-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受補助裝置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設備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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