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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綜字第112010675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及第十一點附表三,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遊覽車客運業車輛裝置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設備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遊覽車客運業車輛裝置先進駕
      駛輔助系統設備(以下簡稱系統設備),引導遊覽車客運業者建立科
      學化系統管理模式,有效提升管理成效並增進營運安全,特訂定本要
      點。

  • [修正]

  • 十一、經核定補助之業者應於核定之系統設備裝置完成日起十五個工作日
       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補助經費請款核銷作業,經監理
       機關審核通過並就受補助車輛於車籍系統完成註記後撥付:
       (一)計畫書原卷及公文核定函。
       (二)系統設備商簽約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三)計畫請款書(如附表一)。
       (四)系統設備之功能宣告文件及電磁相容符合性檢測證明影本(
          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五)系統設備購置單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六)系統設備使用配置情形(如附表二)。
       (七)系統設備完工後照片(每車每項設備至少一張,並應檢附公
          司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應用情形之相關佐證資料)。
       (八)收據及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如附表三)。
       業者於系統設備裝置後,應將其警示訊息及駕駛人識別資訊回傳至
       公司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且派員運用其管理系統於所屬車輛出
       租時監管該駕駛人駕駛行為及車輛行駛情形,並提供駕駛人識別資
       訊介接至本局指定之資訊平台。
       前項介接資料應為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號,資料格式為至多
       十三碼之字串,包含大寫英文、數字或符號「-」。
       當年度可完成裝置之業者,應於當年度辦理請款核銷作業,如無法
       完成者則應檢附契約書影本二份(加蓋與正本相符),於當年度十
       二月三十日前向監理機關申請年度預算保留。
       請款核銷作業如申請作業逾時、資料不齊或未符作業規定等可歸責
       於業者因素,致無法辦理經費核撥或預算保留者,廢止補助。

  • [附表]
  • 附表一-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受補助裝置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設備補助請款書

  • 附表二-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受補助裝置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設備使用配置情形

  • 附表三-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受補助裝置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設備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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