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交字第112011346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及第五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第八點附件三,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裝置全球衛星定位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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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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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裝置具有全
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以下簡稱 GPS),即時監控並掌握危險物
品車輛運送安全及流向,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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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檢具以下文件,向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近六個月內曾經申請取得載運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之證明文件
。
(三)公司行號或其負責人之金融機構存摺正面封面影本。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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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業者申請補助裝置之GPS設備產品,應符合或具備下列規格或功能:
(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終端設備審定之3G以上模組產品
。
(二)軌跡資料至少三十秒回傳一次至危險物品車輛動態資訊管理平
台。
(三)介接至危險物品車輛動態資訊管理平台之資料轉拋介面應符合
附件二規定。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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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公路監理機關檢核申請文件無誤後,製作各區監理所(含轄站)危
險物品車輛 GPS補助彙整清冊(附表三)辦理核銷,並依會計法及審
計法等規定妥善保管留存憑證。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