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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交通部公路局路運計字第112012884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提案單位補助基準及比例:
      (一)地方政府:補助基準及比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之「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並依下列財力分級表予
         以補助。

    財力分級

    自籌款比率

    第一級

    至少百分之五十

    第二級

    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級

    至少百分之十五

    第四級

    至少百分之十

    第五級

    至少百分之五


         另各項目之補助基準及上限金額則依「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
         計畫核定原則」(下稱核定原則,附件二)辦理。
      (二)屬內政部定義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非直
         轄市鄉(鎮、市)公所:自籌款比率比照財力分級第五級者。
      (三)跨縣市區域整合之補助計畫,財力屬第五級者自籌至少百分之
         五,其他財力分級者自籌至少百分之十。
      (四)民間團體或區域中心申請補助之計畫,如無其他補助作業規定
         ,其自籌款比率至少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但經公路局專案核准
         之計畫,不在此限。

  • [附表]
  • 附件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核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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