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一-「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分年目標值.pdf
- 附件一-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提案原則.pdf
- 附件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核定原則.pdf
- 附件三-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需求申請書(範例).pdf
- 附件四-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經費核撥處理原則.pdf
- 附件五-○縣(市)接受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納入預算證明.pdf
- 附件六-執行交通部公路局補助案件請款說明表.pdf
- 附件七之一-□財物□工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pdf
- 附件七之二-(民間團體全銜)□財物□工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pdf
- 附件八之一-交通部公路局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pdf
- 附件八之二-(民間團體使用)經費收支結算表.pdf
- 附件九-(民間團體使用)支出憑證明細表.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交通部公路局路運計字第112012884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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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提案單位補助基準及比例:
(一)地方政府:補助基準及比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之「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並依下列財力分級表予
以補助。財力分級
自籌款比率
第一級
至少百分之五十
第二級
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級
至少百分之十五
第四級
至少百分之十
第五級
至少百分之五
另各項目之補助基準及上限金額則依「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
計畫核定原則」(下稱核定原則,附件二)辦理。
(二)屬內政部定義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非直
轄市鄉(鎮、市)公所:自籌款比率比照財力分級第五級者。
(三)跨縣市區域整合之補助計畫,財力屬第五級者自籌至少百分之
五,其他財力分級者自籌至少百分之十。
(四)民間團體或區域中心申請補助之計畫,如無其他補助作業規定
,其自籌款比率至少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但經公路局專案核准
之計畫,不在此限。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