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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交通部公路局路運計字第112011906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點、第十二點及第十點附表五,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公共運輸行動支付驗票設備整合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交通部公路局(下稱公路局)為建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支付環境,便
      利民眾使用行動支付,補助市區汽車客運及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營運車
      輛或場站裝置具 QR Code掃碼功能之行動支付驗票設備,促進票證整
      合與營運資料加值應用,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五、依營運路線屬性,各類別路線得申請補助期程如下:
      (一)台灣好行路線、一般公路客運路線及國道客運路線:中華民國
         一百十年度。
      (二)市區客運路線:視前款使用成效,由公路局另行公告開放申請
         。
      (三)本要點申請補助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受理申請時間由公路局另行公告之,並視預算支用及設備裝
         設情形進行調整。

  • [修正]

  • 八、申請方式:申請補助之客運業者應備具計畫書(併附電子檔)向受理
      機關提出,受理機關審核後再轉報公路局核定。計畫書內容至少應載
      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申請補助車輛清冊(如附表一,含路線、車號、領牌日期等)
         、車內現存多卡通驗票設備配置情形及機齡。
      (三)申請補助裝置行動支付驗票設備之方式(購置新機、整機汰換
         或設備升級)、數量、廠牌、功能規格及單價等,以及預計導
         入之電子票證或電子支付業者等相關說明。
      (四)申請補助金額與預計完成裝置期程。
      (五)設備裝置後之維護管理作為及後續應用規劃。

  • [附表]
  • 附表一-公路公共運輸行動支付驗票設備申請補助清冊

  • [修正]

  • 十、安裝及請款核銷規定:
      (一)客運業者應自核定補助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完成與設備廠
         商簽約、設備裝置及驗收。逾期未完成者,公路局得撤銷補助
         。有特殊原因且提出合理說明報經公路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客運業者於設備裝置及驗收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
         受理機關辦理補助經費結算請款核銷作業:
         1.「計畫書」原卷及「公文核定函」。
         2.設備商簽約文件及公證人證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3.計畫請款書(如附表二)。
         4.符合營業大客車車載機週邊產業標準 -多元票證支付系統(
          三點零版)之驗證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5.設備購置單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6.設備裝設配置情形(如附表三)。
         7.設備完工照片(每機至少一張)。
         8.設備結算驗收證明書(如附表四)。
         9.收據及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如附表五)。
         10.「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均
          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三)受理機關審核客運業者請款資料無誤後,直轄市及各縣(市)
         政府應依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核銷請款相關規定,檢具
         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請款。公路監理機關將審核通
         過之請款相關資料留存,並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車籍資料禁止
         異動處註記。各受理機關收訖補貼款後,核實撥入客運業者帳
         戶。
         1.核定函。
         2.請款說明表。
         3.收支結算表。
         4.納入預算證明。
         5.請款收據。
         6.補助核銷清冊。
      (四)請款核銷作業如因申請作業逾時或資料不齊等可歸責於客運業
         者因素,致無法辦理經費核撥或預算保留者,原核定補助之經
         費得不予補助。

  • [附表]
  • 附表二-公路公共運輸行動支付驗票設備整合補助計畫請款書

  • 附表三-公路公共運輸行動支付驗票設備裝設配置情形

  • 附表四-公路公共運輸行動支付驗票設備結算驗收證明書

  • 附表五-公路公共運輸行動支付驗票設備收據

  • [修正]

  • 十二、其他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之客運業者,自設備裝置完成起五年內,應配合受理
          機關之查核作業。
       (二)受理機關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抽查作業並作成紀錄(如附表
          六)。未配合查核或查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規定之情形,經
          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客運業者應依核定補助營運期間
          比例繳回補助款。
       (三)如查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已獲其他計畫或他機關補助,
          公路局除撤銷補助外,並追繳該客運業者全部之補助款,受
          補助之客運業者應無條件退還。涉及刑責者,除負法律責任
          外,並移送檢調機關依法追訴。上述經撤銷而應追繳之補助
          款,如客運業者未配合如期繳回者,得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
          度之已核定未撥付之各類公共運輸計畫補助款予以抵充。
       (四)受補助客運業者應配合公路局政策需要,修改或調整設備之
          相關功能或設定,並將相關營運票證資料傳送至指定之平台
          或中心。未配合者,公路局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追繳已
          撥付之補助款。
       (五)其他因政策需要配合辦理事項。

  • [附表]
  • 附表六-公路公共運輸行動支付驗票設備查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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