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交通部公路局路運計字第113001103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三點及第四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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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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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所屬各區監理所核轉轄管客運業者申請
之電動大客車補助,應檢附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其格式如附件二)
及申請單位初審意見表(其格式如附件三)送本局審查。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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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補助之電動大客車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所
規定揭露審查資格符合之車輛業者及車型。
(二)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全新甲類或乙類大客車,應符合以
下規定:
1.甲類大客車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
定。車輛行駛路線經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審核不適合使用低地
板大客車者,得申請一般電動大客車,並應符合車輛安全檢
測基準之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
2.乙類大客車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
定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
(三)應配備具 QR Code掃碼行動支付功能之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
設備。 - [修正]
-
十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之案件,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所屬
各區監理所應於申請案經核定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各項資料補件送請
本局備查,始得辦理第一期請款作業,並應於請領第一期款時檢附
第四點附件二第四項所規定購置之電動大客車相關資料。其餘執行
管考、補助經費核銷等作業,依本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