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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交通部公路局路運計字第113001103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三點及第四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所屬各區監理所核轉轄管客運業者申請
      之電動大客車補助,應檢附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其格式如附件二)
      及申請單位初審意見表(其格式如附件三)送本局審查。

  • [附表]
  • 附件二-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 附件三-申請單位初審意見表

  • [修正]

  • 五、本局補助之電動大客車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所
         規定揭露審查資格符合之車輛業者及車型。
      (二)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全新甲類或乙類大客車,應符合以
         下規定:
         1.甲類大客車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
          定。車輛行駛路線經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審核不適合使用低地
          板大客車者,得申請一般電動大客車,並應符合車輛安全檢
          測基準之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
         2.乙類大客車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
          定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
      (三)應配備具 QR Code掃碼行動支付功能之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
         設備。

  • [修正]

  • 十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之案件,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所屬
       各區監理所應於申請案經核定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各項資料補件送請
       本局備查,始得辦理第一期請款作業,並應於請領第一期款時檢附
       第四點附件二第四項所規定購置之電動大客車相關資料。其餘執行
       管考、補助經費核銷等作業,依本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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