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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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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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二月
二十八日止,本局得視申請情況及預算額度,公告調整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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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基準及條件如下:
(一)連續僱用滿三個月,依下列基準補助駕駛訓練費用。以訓練費用收
據為準,超過部分不予認列;其開、結訓日期之一,應介於補助期
間:
1.原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補助參加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
費用,以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為上限。
2.原持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補助參加大客車駕駛訓練費用,以新
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為上限。
3.已持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者,補助參加乙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
專業訓練費用,以新臺幣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五元為上限。
4.已持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且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
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者,補助參加甲類營業
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費用,以新臺幣五萬九百二十三元為上限
。
(二)前款訓練期間,以開、結訓之日期定其生活津貼補助:
1.結訓日期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
九日:業者給予每日新臺幣八百五十元以上之生活津貼者,補助
該訓練期間生活津貼之半數,每日以新臺幣四百二十五元為上限
。
2.開、結訓日期之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四
年二月二十八日間:業者給予每日新臺幣九百十五元以上之生活
津貼者,補助該訓練期間生活津貼之全額,每日以新臺幣九百十
五元為上限。
3.上述生活津貼補助,按實際參加駕駛訓練期間(開訓日至結訓日
,假日照給)計算。補助日數上限如下:
(1)參加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以五十六日為上限。
(2)參加大客車駕駛訓練以三十五日為上限。
(3)參加乙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以十六日為上限。
(4)參加甲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以三十一日為上限。
(三)穩定就業獎勵金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連續僱用滿三個月,補助穩定就業獎勵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
再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人補助穩定就業獎勵金以新
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2.參加駕駛訓練之開、結訓日期之一或開始僱用之日,應介於補助
期間。
3.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之穩定就業獎勵金或其他類似補助,得重
複申領本款補助。但以各該獎勵金或補助未明定不得重複請領者
為限,並應於申請時如實申報。
前項三款補助項目,符合其中一款以上之條件者,得就符合之全部或
部分提出申請。每一項目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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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本要點所定補助之受理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日止
,逾期不予補助。
前項日期,本局得視申請情況及預算額度,公告調整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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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業者,應於申請前將相對應之積極留才措施
(附件一)檢送主事務所所在地監理機關備查。涉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部分,應同時檢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業者,得按月將符合各該補助條件之駕駛人
,於次月二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監理機關提出申
請:
(一)補助申請清冊(附件二)。
(二)收據(附件三)。
(三)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同一駕駛人印於同一頁)。
(四)駕駛人於本要點發布日前一個月內未擔任大客車駕駛之證明文件(
如勞保投保資料、當事人切結書等)。
(五)僱用駕駛人符合各該補助規定期間之證明文件(如公司投保之勞保
證明文件、薪資給付證明文件等)。
(六)申請駕駛訓練費用補助者,應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機構開
具之訓練費用收據正本。
(七)申請駕駛訓練期間生活津貼補助者,應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
練機構開具之訓練天數證明(載明開訓及結訓日期),及當事駕駛
人獲撥該津貼(含業者自籌部分金額)之收據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
(八)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補助者,應備當事駕駛人獲撥該獎勵金之收據
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