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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2003440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附件一、第六條附件二、第七條附件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從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之機關、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
    ,申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具有執行檢定業務專業能力,並發給檢定機構證書
    (如附件一)後,始得指派所屬專業人員執行檢定業務:
    一、民航局核發之型別檢定證或補充型別檢定證之影本。
    二、檢定管理作業手冊。
    三、符合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二項資格之專業人員名冊(內容應包含
      檢定之類別、資格、訓練及相關證明文件)。
    檢定機構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六十日前,得檢附檢定機
    構證書有效期限內之檢定工作紀錄摘要及執行檢定之專業人員名冊,向民
    航局申請換證。未於有效期限屆滿六十日前提出換證申請者,應依前項規
    定辦理。
    專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並不得執行專業人
    員名冊上記載事項以外之檢定項目。
    第一項檢定管理作業手冊、專業人員名冊修正時,應報請民航局核准。

  • [附表]
  • 附件一-檢定機構證書

  • [修正]
  • 第六條

    從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之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及
    符合第二項資格並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具有執行檢定業務
    所需之專業能力,並依其類別發給工程檢定代表證書(如附件二)後,始
    得執行檢定業務:
    一、持有民航局核發之型別檢定證或補充型別檢定證者。
    二、持有民航局核發之型別檢定證或補充型別檢定證者推薦之所屬人員。
    三、國籍航空公司或維修廠推薦之所屬人員。
    四、與檢定工作相關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相關之研發機構推
      薦之所屬人員。
    工程檢定代表之資格如下:
    一、具有與所檢定工作相關之大學以上相當系所畢業。
    二、具有與所檢定工作相關經驗四年以上並經民航局審核認可。
    三、曾參與民航局檢定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四、曾參加與檢定工作內容相關之訓練。
    五、熟悉相關檢定法規、標準、程序及工作指引。
    第一項之專業類別如下:
    一、結構工程。
    二、動力工程。
    三、系統及裝備工程。
    四、航電工程。
    五、發動機工程。
    六、螺旋槳工程。
    七、噪音工程。
    八、飛行性能分析。
    九、試飛。

  • [附表]
  • 附件二-工程檢定代表證書

  • [修正]
  • 第七條

    持有民航局核發之製造許可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或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者推薦符合第二項資格之所屬人員,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民航局審查具備
    執行檢定業務所需之專業能力,並由民航局發給製造檢定代表證書(如附
    件三)後,始得執行檢定業務。
    製造檢定代表之資格如下: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二、具有製造、品管相關經驗四年以上並經民航局審核認可。
    三、曾參與民航局檢定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四、曾參加與檢定工作內容相關之訓練。
    五、熟悉相關檢定法規、標準、程序及工作指引。

  • [附表]
  • 附件三-製造檢定代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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