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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受理華僑團體、愛國僑胞及社會人士捐贈獎助學金,以 作育優秀之在學僑生,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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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助學金以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在學僑生為獎助對象: (一)就讀國內大專以上校院。 (二)品學兼優。 (三)該學年度未獲得本會其他獎助學金。 本獎助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留級、重讀、延畢及研究所一 年級在學僑生均不得請領。 捐贈人得增訂獎助對象之資格條件,但該學年度如無符合增訂資格條件之僑生時,本會 得依前項規定核發給其他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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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要點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61年11月1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097302886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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