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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教育文化
中華民國86年3月15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僑務委員會僑綜管字第1050701039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壹、依據
      「文書處理手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 [附表]
  • 附件一-公文列管申請單

  • 附件二-管制案件申請作業流程

  • 附件三-管制案件執行情形管制表

  • 附件四-管制案件執行情形彙整表

  • [修正]
  • 肆、公文處理時限
    一、一般公文(自收文之次日或交辦日起至發文日止,所需日數扣除假日):
     (一)最速件:一日(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二)速件:三日。
     (三)普通件:六日。
     (四)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包含假日)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本會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
         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二、專案管制案件:
     (一)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
        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二)每一專案管制案件依業務性質得有不同處理時限(包含假日),惟一次得申請處理
        時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應於專案管制案件核准之處理時限內辦結。
     (三)承辦人申請專案管制案件,應填具「專案公文列管申請單」(附件一)及「專案管
        制案件申請作業流程」(附件二),並於每月一日前填具「專案管制案件執行情形
        管制表」(附件三)至結案為止;專責管制單位應每月提報「專案管制案件執行情
        形彙整表」(附件四)。
    三、立法委員質詢案件:
      分為施政質詢和專案質詢案件;施政質詢案件均為非代擬代判院稿案件,專案質詢案件
      區分為代擬代判院稿案件及非代擬代判院稿案件。
     (一)代擬代判院稿案件:本會應於文到起十日(扣除假日)內將院函稿及答復電子檔送
        行政院用印後發文。
     (二)非代擬代判院稿案件:本會應於文到起七日(扣除假日)內將擬答函及擬答電子檔
        ,經簽章程序由窗口信箱送行政院綜合業務處電子窗口。
    四、監察案件:
      監察院之糾正案、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及委託調查案,為監察案件。
     (一)監察院公文主旨或審查意見已敘明辦理期限者,依公文所訂期限辦理;未敘明辦理
        期限者,以發文日起二個月(含假日)為期限。
     (二)監察案件須依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將辦理情形於監
        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登錄;案情複雜且一時無法辦結函復之監察案件,應於限辦期
        限內將辦理情形及未能結案之原因先行回復監察院及登錄於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
        ,並申請展期。
    五、人民申請案件:
      依各類案件公告之期限辦理,除應於當日辦出者外,一律自收件之次日起算,並包含假
      日;但遇連續三日以上假日時得延長日數,於公告時附註明訂。
    六、人民陳情案件:
      應隨到隨辦,每案原則上不得超過二十日(以收文之次日起算,自首長室交下者,以交
      辦次日起算,且均扣除假日)辦結。但行政院院長信箱及委員長民意信箱之案件應於六
      日內辦結。
    七、訴願案件:
     (一)本會受理之訴願案件應於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包含假日)內辦結,必要時
        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二個月。
     (二)訴願答辯案件應於收受訴願書後,立即移送並通報訴願管轄機關,並自收文之次日
        起二十日(包含假日)內檢卷答辯。
    八、會稿案件之處理時限:
     (一)最速件:隨到隨會,以不超過半日為原則。
     (二)速件、普通件:以不超過一日(扣除假日)為原則。
    九、公文處理分為「收分文」、「承辦」、「會(核)稿」、「層轉核判」、「繕發」及「
      歸檔」等六個過程。收分文不得逾半日,會稿不得逾一日,層轉核判不得逾二日,繕發
      文不得逾二日,每一過程之主辦人應掌握自己可使用之時間,並預算每一過程之作業時
      間,以確實掌握時效及進度。
    十、文書處理過程中,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簽名,並以阿拉伯數字註明日期
      時分,以明責任。
    十一、重大或具時效性且牽涉其他機關之案件,應簽請核定開會研商,避免行文徵詢意見公
       文往返,延宕公文處理時效。

  • [修正]
  • 玖、展期申請
    一、案件經詳細檢討,預計不能於規定時間內辦結時,承辦人應在處理時限屆滿以前,填具
      「公文處理展期申請表」報請權責主管核准展期,並會知專責管制單位。展期次數以二
      次為原則,第一次展期由單位主管核准,得展期十五日;第二次展期由主任秘書核准,
      得再展期十五日;累計超過三十日以上案件,須採紙本申請,應報請委員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
    二、本會與駐外人員間之公文收發,係透過本會海外電子公文系統及e-Client電子交換系統
      ,本會駐外人員因系統或電腦相關設備故障,無法順利收發電子公文致公文逾期,應以
      電子郵件或電傳通知資訊單位,並知會文書單位、專責管制單位辦理展期收發文,於系
      統或電腦相關設備修復時,應立即補行收發文手續。
    三、各類公文未於原規定之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即屬逾期案件。逾期案件經辦理展期後,如
      公文實際有積壓事實者,仍應負積壓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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