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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其他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1121000406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除得依相關
      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向申調小組提出申訴。但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
      時,受僱者、求職者及實習生除依本要點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
      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被申訴對象為本會委員長者,申訴應分別向下列機關提出:
      (一)屬性平法之性騷擾事件,應向行政院提出,其處理程序依行政
         院相關規定辦理。
      (二)屬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應向臺北市政府提出。
      第一項屬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及前項第二款之申訴,申訴期間為事件
      發生後一年內。
      第一項向申調小組提出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提出者
      ,申調小組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
      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
         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
         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年月日。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調小組應通知申
      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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