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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90年1月15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50102894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及第二點附表一、第四點附表二;刪除第十點,自106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附表一分等數額報支。 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薦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 [附表]
  • 附表一-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 [修正]
  • 四、出差事畢,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機關審 核。

  • [附表]
  • 附表二-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 [修正]
  •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 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 登機證存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 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 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 [刪除]
  • 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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