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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90年1月15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行政院主計總處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85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刪除第八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 [附表]
  • 附表一-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 [修正]
  •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
      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
      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
      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
      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 [刪除]
  • 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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