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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90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10103896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七點、第二十五點、第三十五點、第三十七點,自112年1月1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各機關應依法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執行。
      各機關辦理前項分配時,除歲出預算內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
      款外,其餘均應按法定預算數額,就收入可能收起之時間及計畫預定
      進度,妥為分配。
      前項專案核准動支各款,係指依下列原則編列於各機關預算之經費:
      (一)具統籌性質,須俟各機關年度進行中原列相關經費不敷或發生
         災害需予救助、復建時方得動支者。
      (二)依實際業務或財務管理考量核定應專案動支者。
      前項第二款專案核准動支之經費執行時,應符合衡平性原則,涉及直
      轄市、縣(市)議會(以下簡稱議會)預算部分者,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事先與其溝通協調並取得同意。

  • [修正]

  • 十七、各機關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加班費、兼職費及國內外出差
       旅費等給與事項,應由各相關權責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及「各機關員
       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辦理,並嚴格審核。

  • [修正]

  • 二十五、各機關各項公共工程及建築計畫之調整,應依下列規定修正後據
        以執行:
        (一)各機關因事實需要,有變更設計或計畫內容修正,而該項
           調整並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功能,且變
           更經費可在原核定工程總經費及當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者
           ,除經各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者,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依
           權責從嚴審查核定外,其餘均由各機關首長從嚴審查核定
           。
        (二)各機關變更設計或計畫內容修正,遇有工程總經費超過原
           核定數額、變更經費無法在當年度相關預算內勻支、時程
           延緩、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者,均應循「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相關規定或原核定
           程序辦理。

  • [修正]

  • 三十五、依前點規定請求追加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追加預算所需自籌經費,應儘先在各機關單位預算內,統
           籌設法追減一部分經費充作財源。無法追減經費籌措,必
           須另行追加歲入預算者,應先洽財政機關(單位)籌妥財
           源,始得辦理追加歲出預算。
        (二)請求追加(減)預算,應編具「歲出歲入追加(減)預算
           表」,檢附「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及「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與預算明細表」,由主管機關(單位)
           負責審核,認係確屬合於規定,於直轄市、縣(市)政府
           函示期限內,檢同原表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
           逾期不予受理。

  • [修正]

  • 三十七、各機關於接獲保留核定或該管審計機關修正決算增(減)列應收
        數、應付數、保留數後,應即據以填具歲入、歲出保留分配表(
        自動轉入下年度之應收款亦應辦理歲入保留分配),並比照年度
        預算分配編送及核定程序辦理預算分配,其通知程序與前點第一
        項申請預算保留相同,歲入、歲出保留修改分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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