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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十二分鐘。 前項廣告片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幻燈片。 第一項映演廣告片時間逾九分鐘者,其映演電影片之廣告片時間不得少於 所逾時間,且國產電影片之廣告片映演數量不得少於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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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73年9月15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112026190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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