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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73年9月15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112026190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一條

    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十二分鐘。
    前項廣告片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幻燈片。
    第一項映演廣告片時間逾九分鐘者,其映演電影片之廣告片時間不得少於
    所逾時間,且國產電影片之廣告片映演數量不得少於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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