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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0300637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第十點至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紀錄片(以下簡稱紀錄片)應具下列條件:
      (一)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規定,紀錄片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二)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紀錄片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
         公告獲補助。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
         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
         領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
         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紀錄片製作企畫申請
         補助。
      (三)紀錄片類型、長度及集數
         1.系列型:每集長度為二十五分鐘或四十五分鐘以上,全案製
          播長度則為七十五分鐘或一百三十五分鐘以上,且不得少於
          三集。
         2.非系列型:單一集數,不限時間。
      (四)工作團隊
         1.紀錄片之製作人、導演、執行製作、企劃、監製、主持人(
          包含但不限於旁白口述人員),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紀錄片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
          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
      (五)紀錄片不以我國語言發音為限。
      (六)紀錄片視訊及音訊格式
         1.視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920×1080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
           rame time code廣播級格式。
          (2)4K(3840x2160)廣播級 Ultra HD(含以上)規格,並應
           以 XAVC Intra CBG、ProRes 422 HQ或DNxHR HQ MXF(含
           以上)之檔案規格儲存。
         2.音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七)紀錄片之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
         )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
         在此限。
      (八)紀錄片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平臺:
         1.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
         2.紀錄片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製作
          ,並應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完畢。
          但紀錄片於簽約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
          公開上映者,不在此限。
         3.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紀錄片,為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
          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
         4.紀錄片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
          道)或國內外合法之網際網路服務為之;首次公開上映得在
          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為之。
         5.紀錄片全案公開發表應包含下列方式之一:
          (1)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公
           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2)於國內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
           傳輸。
          (3)於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公開上映。
         6.紀錄片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
          開上映者,亦應符合前五目規定。
      (九)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
         額逾該紀錄片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該出資者
         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補助金)。
      (十)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紀錄片;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
         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十一)紀錄片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
          ,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
          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但配合文化
          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紀錄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
          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
          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 [修正]

  • 七、評選及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
         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
         請補助之紀錄片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規
         定,或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
         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
         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
          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
          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
          開。
         4.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
          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
          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委員違反聲明事
          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
          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
          金受領資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
          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
          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
          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
          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
          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
          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
          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
          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
          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說明:
         1.紀錄片規劃之完整性及創意性。
         2.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紀錄片、電影片、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
          執行能力。
         3.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
         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
         者名單、企畫書(紀錄片)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
         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評選小組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應經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
         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出席委員人數如不符上揭規
         定者,不得提付表決。

  • [修正]

  •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申請案之企畫書,除所載紀錄片主題、預估製作經費不
         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如有變更必
         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
         申請變更。全案總長度不得減少,但經本局提請評選小組審查
         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且評選小組得依第七點第三款第二目
         規定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
         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
         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
         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企畫書之變更,除第二項及第二款
         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
         獲補助者申請企畫書變更之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
         變更次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一小目有關「紀錄片名稱
          」之變更、第八小目有關「本國拍攝地點」之變更、第九小
          目有關「紀錄片首次及於國內公開發表之規劃」之變更。
         2.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有關「資金結構」之變更。
         3.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
          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
          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
         並應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
         到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事證是否充分及合理,決
         定准駁其展延申請。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
         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
         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
         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
         更次數。
      (三)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與紀錄片全案總長度者,展延期
         限與紀錄片全案總長度由評選小組決定。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
         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
         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等。

  • [修正]

  •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
          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紀錄片製作企畫,完成
          紀錄片之製作,且紀錄片之製作及公開發表(公開播送、公
          開傳輸或公開上映)仍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
          ,亦同。但本局同意製作、公開發表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
          點第八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
          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紀錄片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紀錄片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
          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
          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監督。有前開情形者,
          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查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
          辦理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八)紀錄片、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
          ,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依契約書規定繳交紀錄
          片行銷宣傳圖檔,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圖檔之
          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
          種語版),並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
           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
           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3.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
           他合資製作者)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前項圖檔
           之著作財產權時,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
           本局為前項利用之書面正本各一份。
       (十)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紀錄片剪輯成三至五
          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
          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
          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
          助者(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
          )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
          檔案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
          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
          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
           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
           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
           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之利
           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
           交付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
           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
           一部重製、編輯、改作及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
           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
           開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
           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二)獲補助紀錄片各集片尾應明示該紀錄片獲本局補助之文意
           。但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
           ,不在此限。
       (十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
           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永久無償提供以下資料,供本局及
           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紀錄片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
           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重製後發表(
           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
           1.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
            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內外活動、影
            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內外活動、影
            視展之名義)。
           2.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之成果,包括各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平臺、
            頻道、場所、播送(傳輸)期間/時段、平均收視率(
            至少應包含依性別及年齡層分析)、受眾分析、首次公
            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等
            ;紀錄片於網際網路服務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集
            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黏著度等
            相關分析資料。
           4.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四)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
           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
           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
           意見確實執行。
       (十五)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
           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紀錄片工作團
           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
           、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
           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
       (十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
           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
           全銜。
       (十七)獲補助紀錄片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
           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 [修正]

  •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
          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
          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
          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
          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
          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
          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
          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
          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
          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
          或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
           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
           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
           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
           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
          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
          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
          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
          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
          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違反第前點第十二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指定
          期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
          規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六)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
          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紀錄片
          製作補助。
       (七)違反前點第十四款或第十五款規定,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紀錄片製作補助。
       (八)違反前點第十六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
          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
          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七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
          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
          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紀錄片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
          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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