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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兒 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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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原則如下: (一)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調整放假日為星期一者,於當週之 星期六補行上班;為星期五者,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農曆除夕前一日、除夕及春節連假,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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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事行政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230268411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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