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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機關(構)及場所應指派感染管制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依前條感染管制計畫, 負責推動機關(構)及場所之感染管制作業,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留存紀錄備查。 專責人員應由編制內全職人員擔任,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學、護理、公共衛生、復健及其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曾接受 至少二十小時感染管制課程,或具一年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 二、專科以上學校,非屬前款所列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曾接受至少二十小時感染管 制課程,並具一年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 三、改制前高級職業學校護理或護理助產科畢業,曾接受至少二十小時感染管制課程,並具 六個月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 四、高級中等學校或改制前高級職業學校非屬前款所列科別畢業,曾接受至少三十小時感染 管制課程,並具二年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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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60101297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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