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60101297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機關(構)及場所應指派感染管制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依前條感染管制計畫,
    負責推動機關(構)及場所之感染管制作業,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留存紀錄備查。
    專責人員應由編制內全職人員擔任,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學、護理、公共衛生、復健及其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曾接受
      至少二十小時感染管制課程,或具一年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
    二、專科以上學校,非屬前款所列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曾接受至少二十小時感染管
      制課程,並具一年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
    三、改制前高級職業學校護理或護理助產科畢業,曾接受至少二十小時感染管制課程,並具
      六個月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
    四、高級中等學校或改制前高級職業學校非屬前款所列科別畢業,曾接受至少三十小時感染
      管制課程,並具二年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