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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藥政
中華民國61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585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三十二條,除第六條第四項至第六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自108年11月9日施行外,由行政院定之(原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11912號令發布,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其餘應由本院指定施行日期之條文,定自108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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