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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一、疑似感染來源,有致執行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暴露血液或體液受人 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虞。 二、受檢查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 三、新生兒之生母不詳。 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未成年人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意,經 本人同意,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79年12月17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55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五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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