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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89年6月27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60000998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傳染病媒介物,指經主管機關調查或檢驗其可致傳染於人之飲食物品、動物或
     動物屍體。

  • [修正]
  • 第四條

     審議小組審議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費,應依下列補償項目及認定基準為之:
     一、飲食物品:原購置價格。
     二、動物:農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評價標準;未定評價標準者,參酌農業主管機關查估標準
       或市價。
     三、動物屍體:實際處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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