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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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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傳染病媒介物,指經主管機關調查或檢驗其可致傳染於人之飲食物品、動物或 動物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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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審議小組審議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費,應依下列補償項目及認定基準為之: 一、飲食物品:原購置價格。 二、動物:農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評價標準;未定評價標準者,參酌農業主管機關查估標準 或市價。 三、動物屍體:實際處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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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89年6月27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60000998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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