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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89年11月17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10100696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發給
    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不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生物病原攻擊
      事件病例:每例新臺幣一萬元。
    二、登革熱、屈公病、西尼羅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全縣(市)地區當年度
      流行季本土病例之首例:新臺幣四千元。
    三、登革熱、屈公病、茲卡病毒感染症境外移入病例:每例新臺幣二千五
      百元。
    四、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一)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霍亂、麻疹、德國麻疹、先天性
         德國麻疹症候群或新生兒破傷風病例:每例新臺幣三千元。
      (二)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病例:每例新臺幣一千元;經證實為小兒麻
         痺症者,加發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第一款病例之檢驗人員,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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