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89年11月20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0010209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自110年5月1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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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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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應變醫院之人員訓練、演習、隔離病房之設施、設備購置及 其維護費用等,得酌予補助。 隔離醫院依前條規定啟動收治傳染病病人致影響營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 補助其與前一未被啟動年同期全民健康保險總醫療費用之差額。但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超過一年,得依中心指揮官指示補助其與前一未被啟 動年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前一年同期全民健康保險總醫療費用之 差額。 前項補助期間,以啟動當月起至啟動解除當月後三個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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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三條,自一百十 年五月十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