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90年5月10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10101248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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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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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實驗室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設有臨床檢驗單位之醫事機構、衛生局( 所)或研究單位之實驗室,定期報告特定病原體檢驗項目與檢驗結果 等資料,如附表;必要時實驗室應提供指定檢體或病原體供流行疫情 監視及流行病學調查之用。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款報告結果,進行疫情監視。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