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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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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前項請求權人如為二人以上者,應推由一人代表領取。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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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請求權人申請喪葬補助費,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死者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
一、個案之死亡證明書或屍體相驗證明書正本。
二、戶籍證明文件(證明請求權人與死者之親屬關係)。
三、屍體病理解剖檢驗通知書正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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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93年5月25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201035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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