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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0010097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且經醫學評
    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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