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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193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應通報之對象如下:
    一、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未發病者(以下稱未發病者)。
    二、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以下稱發病者)。
    三、出生月齡在十八月以下之嬰幼兒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以下稱嬰幼兒疑似感染
      者)。
    四、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以下稱孕產婦疑似感染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通報者。

  • [修正]
  • 第四條

    醫事人員通報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未發病者:傳染病個案報告單。內容包括感染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及居留證號、性別、出生日期、住居所、診斷日期、檢驗確認單位、感染危險因子等
      資料。
    二、發病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個案報告單。內容包括發病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護照號碼及居留證號、性別、出生日期、診斷日期、診斷依據等資料。
    三、嬰幼兒疑似感染者:母子垂直感染之疑似個案報告單。內容包括嬰幼兒疑似感染者之姓
      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居所、出生是否給予預防性投藥、採檢項目、抽血日期及其生
      母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
    四、孕產婦疑似感染者: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報告單。內容包括孕產婦疑似感
      染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出生日期、住居所、懷孕週
      數、預產期、歷次懷孕情形、感染危險因子、檢驗單位、採檢項目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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