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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之一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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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十一科、一中心辦事。 二、外科部,分九科、一中心辦事。 三、精神部,分七科辦事。 四、影像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五、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六、護理部。 七、婦產科。 八、小兒科。 九、眼科。 十、耳鼻喉科。 十一、麻醉科。 十二、牙科。 十三、病理檢驗科。 十四、復健科。 十五、急診醫學科。 十六、傳統醫學科。 十七、藥劑科。 十八、營養科。 十九、醫務企管室。 二十、社會工作室。 二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二、秘書室。 二十三、人事室。 二十四、政風室。 二十五、主計室。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之業務,由本分院人員派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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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等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業務。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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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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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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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6007906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刪除第二十六條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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