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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設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 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擔任;四人 由本院主任秘書、行銷業務處處長、登錄保存處處長及主計室主任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相關機關主管及學者、專家遴聘之。學者、專家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故宮博物
中華民國64年1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20201002A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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