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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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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經費來源)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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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董監事之遴選)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 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前項董事或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監事人數,一人。 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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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83年10月17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954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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