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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88年11月10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文化部文綜字第1122014553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部依本辦法設置文馨獎,以表揚出資獎助我國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
    事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文化發展或支持文化永續發展,具卓越貢獻者

  • [修正]
  • 第三條

    前條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事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文化發
    展或支持文化永續發展之方式如下:
    一、成立、捐助成立或捐贈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二、促進文化藝術之創作、調查、研究、出版、研習及國際交流。
    三、推廣文化藝術之展演、傳播。
    四、培育文化藝術之人才。
    五、設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藝術設施、場地,供文化創意事業、不特定團
      體、個人創作、展演、排練之用。
    六、購買文化藝術、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團體、個人觀賞。
    七、鼓勵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
    八、保存維護、修復或推廣文化資產。
    九、推動文化創意之研發及人才培訓。
    十、捐贈政府機關、博物館或美術館等機構藝術品、文物等。
    十一、經由捐贈、贊助、投資、採購、策略合作、企業志願技術服務或其
       他支持模式,持續將資源挹注文化藝術活動或文化創意產業等。
    十二、其他推展文化藝術或促進文化發展之事項。

  • [修正]
  • 第五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事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文化發展或
    支持文化永續發展,具特殊意義或卓越貢獻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
    發給年度創意獎、長期贊助獎、人才培育獎、企業文化獎、年度贊助獎、
    文化永續發展獎、評審團獎,並公開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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