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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138651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81701910號、海洋委員會海科文字第1080011962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除
    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主管機關首長遴聘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
    代表擔任。
    前項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應具備該審議會所涉文化資產類別之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審議會委員名單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 [修正]
  • 第六條

    審議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
    機關人員列席,在會議中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審議會開會審議第二條所定事項,應通知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案件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審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審議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委員總人數、出席人數、同意人數、迴避人數及相關內容,並
    應將會議決議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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