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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123005089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部為推動潛力點遴選及除名作業,特設臺灣世界遺產推動會(以下
      簡稱推動會),其任務、組成及運作等規定如下:
      (一)推動會之任務:
         1.潛力點遴選及除名之審議。
         2.選定申請世界遺產標的之審議。
         3.潛力點申請世界遺產文本資料之審查。
         4.其他與推動潛力點業務相關重大事項之審議。
      (二)推動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三人,由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
         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
         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推動會置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二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之;副召集人二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次長兼任之,另
         一人由本部文化資產局局長兼任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為當
         然委員。
      (四)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召集人
         指定副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相關機關與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迴避討論及
         表決。
      (六)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為之。
      (七)推動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
         ,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八)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九)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列席會議發言,
         但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且不得參與表決。
      (十)本部得依個案需要,邀請其他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提供諮詢意見。
      (十一)推動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十二)推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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