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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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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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為推動潛力點遴選及除名作業,特設臺灣世界遺產推動會(以下
簡稱推動會),其任務、組成及運作等規定如下:
(一)推動會之任務:
1.潛力點遴選及除名之審議。
2.選定申請世界遺產標的之審議。
3.潛力點申請世界遺產文本資料之審查。
4.其他與推動潛力點業務相關重大事項之審議。
(二)推動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三人,由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
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
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推動會置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二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之;副召集人二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次長兼任之,另
一人由本部文化資產局局長兼任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為當
然委員。
(四)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召集人
指定副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相關機關與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迴避討論及
表決。
(六)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為之。
(七)推動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
,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八)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九)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列席會議發言,
但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且不得參與表決。
(十)本部得依個案需要,邀請其他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提供諮詢意見。
(十一)推動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十二)推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