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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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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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單位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應依本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流程(如附 件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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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單位應督導受託人執行委託研究計畫案時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依研究計畫書進行研究;如欲變更委託單位認為之重要計畫 書內容時,需經本部同意。 (二)應檢附研究人員願意遵守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關於著作權約定 之同意書,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二)填寫。 (三)如需赴國外蒐集資料,需擬訂出國計畫書(如附件三)報經委 託單位同意,返國後應撰擬出國報告(得參考公務出國報告格 式);出國計畫書及報告均應作為委託研究報告附錄,以利委 託單位存檔備查。 (四)研究人員不得支領稿費及出席費;如需請他人翻譯資料,得支 給譯稿費,但應檢附翻譯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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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託單位及受託人於計畫規劃及執行期間,應配合至政府研究資訊系 統(GRB)填報,並注意下列規定: (一)委託單位於選擇委託研究主題時,應主動查詢政府研究資訊系 統( GRB)或洽詢委託對象,必要時與相關機關作事前之連繫 協調,藉以瞭解委託對象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案情形,以避 免發生研究主題重疊或雷同之情事;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 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 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上開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 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二)委託研究計畫契約簽訂後三日內,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所定情形外,應將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 統(GRB),並作為第一期款之撥付條件。 (三)委託研究報告完成後,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 外,應確認委託單位已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登錄完成 ,並以登錄畫面作為最後一期款之撥付條件。 (四)委託研究計畫結案後一個月內,除依前開規定登錄政府研究資 訊系統( GRB),委託單位應將期末報告全文電子檔(含限閱 、機密)一份送交本部綜合規劃司;可公開之研究報告則於三 個月內送交國家圖書館寄存。 (五)有關期末報告登載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委託單位應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評估期末報告公開範圍。 (六)計畫屬科技計畫者,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規定應至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 GRB)登錄相關資料,委託單位或受託單位於計 畫結案後一個月內,須完成系統填報作業。考量科技計畫執行 方式與研究計畫性質不同,得免受本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