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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文化部文綜字第1123013286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四點附件二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委託單位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應依本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流程(如附
      件一)辦理。

  • [附表]
  • 附件一-委託單位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流程圖

  • [修正]

  • 四、委託單位應督導受託人執行委託研究計畫案時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依研究計畫書進行研究;如欲變更委託單位認為之重要計畫
         書內容時,需經本部同意。
      (二)應檢附研究人員願意遵守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關於著作權約定
         之同意書,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二)填寫。
      (三)如需赴國外蒐集資料,需擬訂出國計畫書(如附件三)報經委
         託單位同意,返國後應撰擬出國報告(得參考公務出國報告格
         式);出國計畫書及報告均應作為委託研究報告附錄,以利委
         託單位存檔備查。
      (四)研究人員不得支領稿費及出席費;如需請他人翻譯資料,得支
         給譯稿費,但應檢附翻譯稿件。

  • [附表]
  • 附件二-研究人員同意書

  • 附件三-文化部委託研究計畫出國計畫書

  • [修正]

  • 五、委託單位及受託人於計畫規劃及執行期間,應配合至政府研究資訊系
      統(GRB)填報,並注意下列規定:
      (一)委託單位於選擇委託研究主題時,應主動查詢政府研究資訊系
         統( GRB)或洽詢委託對象,必要時與相關機關作事前之連繫
         協調,藉以瞭解委託對象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案情形,以避
         免發生研究主題重疊或雷同之情事;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
         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
         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上開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
         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二)委託研究計畫契約簽訂後三日內,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所定情形外,應將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
         統(GRB),並作為第一期款之撥付條件。
      (三)委託研究報告完成後,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
         外,應確認委託單位已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登錄完成
         ,並以登錄畫面作為最後一期款之撥付條件。
      (四)委託研究計畫結案後一個月內,除依前開規定登錄政府研究資
         訊系統( GRB),委託單位應將期末報告全文電子檔(含限閱
         、機密)一份送交本部綜合規劃司;可公開之研究報告則於三
         個月內送交國家圖書館寄存。
      (五)有關期末報告登載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委託單位應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評估期末報告公開範圍。
      (六)計畫屬科技計畫者,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規定應至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 GRB)登錄相關資料,委託單位或受託單位於計
         畫結案後一個月內,須完成系統填報作業。考量科技計畫執行
         方式與研究計畫性質不同,得免受本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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