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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法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副主任委 員一人,襄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或所屬機關適當人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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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八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由本會主任 委員就本會或所屬機關簡任職人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組織
中華民國74年1月25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法字第099009704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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