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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中央畜產會得設組或中心,辦理有關之事項,總數以八個為限,在組或中心之下得分課辦事 ,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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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中央畜產會應訂定人事、事務、財務、會計、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業務營運管理相關規範 。 前項相關規範,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組織
中華民國88年6月16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90042821A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第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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