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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基金之籌集保管事項。 二、關於基金之營運調度事項。 三、關於基金貸款之審議稽核事項。 四、關於基金之收支報告事項。 五、關於政府水利建設基金聯繫事項。 六、關於協助農田水利會推行農田水利業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基金管理事項。 前項職掌,除有關業務方針,年度預算須經全體委員會議議決者外,均授權常務委員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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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農業/組織
中華民國91年7月30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1070186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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