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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基金之籌集保管事項。
二、關於基金之營運調度事項。
三、關於基金貸款之審議稽核事項。
四、關於基金之收支報告事項。
五、關於政府水利建設基金聯繫事項。
六、關於協助農田水利會推行農田水利業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基金管理事項。
前項職掌,除有關業務方針,年度預算須經全體委員會議議決者外,均授權常務委員會執行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組織
中華民國91年7月30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1070186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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