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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水土保持計畫有變更時,其審查費額為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增、減水土保持工程造價之絕 對值,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價計算之,且計算至千元,未滿千元者不予計算;變 更之審查費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計。 前項變更未增加計畫面積者,其審查費額不得超過原審查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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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41862152號令修正 發布第三條;刪除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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