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51750246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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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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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森林遊樂區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停車場:大型車每輛新臺幣六十元至一百元、小型車每輛新臺幣三十元至一百元、機車
每輛新臺幣十元至二十元。
二、機械遊樂設施:每人次新臺幣一百元至三百元。
三、住宿設施:收費基準如附表。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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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符合下列要件之遊客進入森林遊樂區,得免收或減收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
一、未滿十二歲者。
二、軍警、學生。
三、六十五歲以上者。
四、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五、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六、二十人以上之團體。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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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森林遊樂區之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價格,由管理經營者依第二條及第
三條規定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調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