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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51750246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森林遊樂區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停車場:大型車每輛新臺幣六十元至一百元、小型車每輛新臺幣三十元至一百元、機車
      每輛新臺幣十元至二十元。
    二、機械遊樂設施:每人次新臺幣一百元至三百元。
    三、住宿設施:收費基準如附表。

  • [附表]
  • 附表-森林遊樂區直營住宿設施收費基準

  • [修正]
  • 第四條

    符合下列要件之遊客進入森林遊樂區,得免收或減收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
    一、未滿十二歲者。
    二、軍警、學生。
    三、六十五歲以上者。
    四、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五、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六、二十人以上之團體。

  • [修正]
  • 第五條

    森林遊樂區之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價格,由管理經營者依第二條及第
    三條規定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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