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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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灌溉管理組織專任職員之訓練及進修事項,主管 機關得委由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農田水利 會聯合會,以其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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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106030356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新增第三條之一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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