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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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作業: (一)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1.審查方式: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2.審查小組組成: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如下: (1)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申請面積十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 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局長兼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總工程 司兼任副召集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公 尺之交通系統由承辦業務組組長兼任召集人,承辦業務組 副組長兼任副召集人。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應隨其本職進 退。 (2)學者專家、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四至六人。 (3)本局一至三人。 3.審查委員擇定: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依第三點建 立之名單,逐案簽請局長核定。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 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者,得酌情增減審查委員人數。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局自行審查,並得 邀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 。 (三)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無者免):開發基 地位屬地質敏感區內者,其水土保持計畫應依地質法規定,納 入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作為審查參據。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 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