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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漁業
中華民國19年6月28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8132567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八條

    經營特定漁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漁業證照︰
    一、船舶檢查紀錄簿、船舶檢查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小船執照或漁筏執照
      影本或抄本。
    二、公司、行號申請者,並應檢附其登記證明文件、事業計畫書。
    三、最近三年內之彩色漁船照片及其電子檔。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二、漁業種類。
    三、漁船名稱、船長及全長、總噸位、淨噸位及統一編號。
    四、漁船機械種類及馬力。
    五、漁具種類及數量。
    六、漁獲對象。
    七、漁業根據地及漁獲物起卸港。
    八、漁船來源證明。
    九、通信設備及國際呼號。
    十、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之船舶識別碼。
    第一項第三款漁船照片應呈現船艏至船艉之側身照,並能清楚辨識漁船船名及國際呼號 (W
    IN碼);照片尺寸為六英吋乘八英吋,每英吋解析度為一百五十像素 (pixels per inch)
    以上;檔案大小低於五百千位元組(kilobyte)。
    漁業證照期滿申請換發,準用第一項規定辦理。但免附第一項第一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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