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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畜牧獸醫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防檢四字第1121496318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附表二、第九點附表五,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果蠅輸入許可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輸入人於輸入果蠅前填具「學術研究用果蠅輸入許可申請書」
         (附表一),並檢附實驗、研究計畫,及輸入後之隔離管制計
         畫(包括隔離處所之地址及安全隔離設施等相關資料),向防
         檢署提出申請。
      (二)防檢署審查前款申請資料,如有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三)防檢署認有必要時,得派員赴該實驗室依「申請操作自國外輸
         入之學術研究用果蠅實驗室檢查表」(附表二)實地查核確認
         其隔離處所、設施及隔離管制計畫。
      (四)經防檢署審查通過後,核發果蠅輸入許可,輸入人應依核准內
         容辦理輸入。
      (五)輸入許可自核發之日起算一年內有效,逾有效期限應重新申請
         。輸入人得憑輸入許可,不限次數自防檢署登錄之果蠅提供者
         輸入果蠅,無須逐批申請輸入許可。
      (六)使用期限依申請人之申請內容定之,使用期間屆滿三十日前,
         得申請展延。
      (七)輸入核准內容之使用計畫、輸入後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與
         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包裝方法、運輸時使用之包裝
         及其內容物等文件、資料擬變更時,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變更文件、資料,向防檢署申請核准變更。

  • [附表]
  • 附表一-學術研究用果蠅輸入許可申請書

  • 附表二-申請操作自國外輸入之學術研究用果蠅實驗室檢查表

  • [修正]

  • 九、實驗室使用輸入果蠅之查核作業如下:
      (一)果蠅使用期間,防檢署應派員查核實驗室狀態、果蠅使用情形
         及是否有逸散或發現有害生物,每年至少依「輸入學術研究用
         果蠅查核紀錄表」(附表五)查核一次。
      (二)輸入人或使用人之實驗室經查核不合格或未依規定填寫或保存
         「學術研究用果蠅使用紀錄表」(附表三)者,防檢署得廢止
         其輸入、分讓或再分讓許可,並令其限期全數銷燬使用之果蠅
         及其他特定物品及其衍生物。

  • [附表]
  • 附表五-輸入學術研究用果蠅查核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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