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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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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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果蠅輸入許可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輸入人於輸入果蠅前填具「學術研究用果蠅輸入許可申請書」
(附表一),並檢附實驗、研究計畫,及輸入後之隔離管制計
畫(包括隔離處所之地址及安全隔離設施等相關資料),向防
檢署提出申請。
(二)防檢署審查前款申請資料,如有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三)防檢署認有必要時,得派員赴該實驗室依「申請操作自國外輸
入之學術研究用果蠅實驗室檢查表」(附表二)實地查核確認
其隔離處所、設施及隔離管制計畫。
(四)經防檢署審查通過後,核發果蠅輸入許可,輸入人應依核准內
容辦理輸入。
(五)輸入許可自核發之日起算一年內有效,逾有效期限應重新申請
。輸入人得憑輸入許可,不限次數自防檢署登錄之果蠅提供者
輸入果蠅,無須逐批申請輸入許可。
(六)使用期限依申請人之申請內容定之,使用期間屆滿三十日前,
得申請展延。
(七)輸入核准內容之使用計畫、輸入後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與
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包裝方法、運輸時使用之包裝
及其內容物等文件、資料擬變更時,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變更文件、資料,向防檢署申請核准變更。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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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驗室使用輸入果蠅之查核作業如下:
(一)果蠅使用期間,防檢署應派員查核實驗室狀態、果蠅使用情形
及是否有逸散或發現有害生物,每年至少依「輸入學術研究用
果蠅查核紀錄表」(附表五)查核一次。
(二)輸入人或使用人之實驗室經查核不合格或未依規定填寫或保存
「學術研究用果蠅使用紀錄表」(附表三)者,防檢署得廢止
其輸入、分讓或再分讓許可,並令其限期全數銷燬使用之果蠅
及其他特定物品及其衍生物。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