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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政務次長一 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本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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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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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75年2月21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9013116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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