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組織
中華民國75年2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2014760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次長一人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本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