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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勞動部勞動秘文字第103011652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八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
    規定辦理。

  • [修正]
  • 第四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 [附表]
  • 附表-勞動部及所屬機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 [修正]
  • 第八條

    本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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